(2012年12月28日文学院第二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文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依据学院教代会和院务委员会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院务委员会是学院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的重要机构,是学院依法办学,依规办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学院领导与广大教职工进行民主议政、信息沟通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院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和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组成。院务公开是院务委员会履行民主管理职能和开展廉政建设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院务委员会由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主任由院长兼任。委员经过教代会选举产生,领导班子成员因为工作的需要应当是委员,同时必须有高级职称教师、青年教
第五条 院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研究和审议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主要是学院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等。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学院财务管理、考核奖励、酬金分配等工作的审议和“三公开”同属院务委员会的职责范畴。
第六条 院务委员会负责组织教职工对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并将群众意见及时向学院党政领导反馈,督促落实,限期整改,防止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第七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听取学院领导的工作汇报,了解工作进展,开展工作评议。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集开会,一事一议。主任确定会期并主持召开会议,副主任可受主任委托主持召开会议。
第九条 院务委员会研究审议重大事项之前,主任须将研究审议的议题在会前两天通知各委员,各委员在接到议题后对议题进行调研,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参与学院决策,切实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管理职责。
第十条 院务委员会实行复议制度,对研究审议的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当议题不能得到有效通过时将实行复议,主任提请第二次会议审议如仍不能获得通过,应暂时放弃该议题,不搞硬行通过。
第十一条 主任可委托委员对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院务委员会建立责任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院务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