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学生党员考核办法(试行)
(201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学院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作用和模范作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学院党总支每学年对所有学生党员进行一次考核,其内容有党员会议、党员生活、党员作用和集体活动及其工作情况五项,共100分,实行倒扣分。 (一)每个党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级党组织召开的会议,不得迟到、早退,更不能旷会。迟到或早退(时间不超过5分钟)1次扣除3分,旷会1次扣除10分。 (二)每个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党员生活会,并做到会前认真准备,会上积极发言,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凡态度不端正,不能自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者,扣除10分。 (三)身边同学或他人违纪违规,没有及时进行劝阻或制止者,每次扣除5分;重大情况没有及时报告者,每次扣除10分。 (四)学校举行的活动旷到1次扣除10分;学院举行的活动旷到1次扣除8分,迟到或早退(时间不超过5分钟)1次扣除4分。 (五)拒不接受党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者,每次扣除8分;完成任务极不认真者,每次扣除5分;没有完成工作任务者,每次扣除5分。 第三条 根据考核分数分为A等(90~100)、B等(80~89)、C等(70~79)、D(0~69),同时,参照下列情况重新划定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定为A等: 1. 学生个人量化考核没有达到90分者; 2. 三门补考者或补考有不合格者; 3. 请假时间超过1个月者; 4. 群众影响较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评定为D等: 1. 3次旷会(到)者; 2. 拒不接受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者; 3. 违反党组织工作纪律,并造成影响者; 4. 学生量化考核分数不到80分者; 5. 损害学校或学院形象或荣誉者。 第四条 学生党员考核被确定为A等者,将作为申报或评选优秀学生党员的人选。党员考核被确定为C等或D等的,由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并视其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是正式党员的,将依据党章规定,分别给予口头或书面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情况严重者将记入个人档案;是预备党员的,将视其情况,分别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文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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