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院务公开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5-03浏览次数:129

文学院院务公开制度

(20081226首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民主管理,增强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提高学院科学管理、依法治院的水平,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决策的透明度,更好地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黄冈师范学院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文学院实际,特建立院务公开制度。

第二条 院务公开是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师生员工应有地位和合法权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在学校和学院党政领导下,坚持公开原则的确定性和公开步骤的渐进性相结合,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形式的多样性相结合,不断完善院务公开工作机制。

第四条 院务公开工作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凡是与学院教学、科研、管理、人才培养等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按上级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均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和程序予以公开,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五条 推行院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学院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推行院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院务公开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坚持制度公开、政策公开、财务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等原则。

(二)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公开结果公平、公正。

(三)注重实效。要从学院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利监督。接受广大师生监督,让教职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了解有关政策,了解有关事情真相。

第七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实行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工会实施监督,师生员工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学院发展和建设的重要事项:

1. 学院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2. 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

3. 专业设置调整、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学生学籍管理、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情况,教学检查与评估等情况;

4. 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就业政策及就业情况;

5. 学科建设、学位点、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和有关情况;

6. 干部任免、推荐、考核情况,发展新党员和管理等情况;

7. 招聘和人才引进的政策、条件及结果;

8. 其他有关学院发展和建设的重要事项。

(二)关于重大经济活动和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

1.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预算外资金收入及使用情况;

2. 教职工奖金和福利费分配使用情况;

3. 职务和职称评聘政策、指标及评审结果;

4. 教师进修规定及教师竞聘上岗的条件及结果;

5. 各类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及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评选结果;

6. 党支部、党员、党务工作者评优评先条件、程序及选举结果等。

(三)关于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 学生管理制度及奖惩事项;

2. 学生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程序及结果;

3. 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及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

4. 勤工助学岗位及人员选用情况等。

(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事项:

1.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工作职责;

2. 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3. 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院务通过会议、文件、网页和板报等主要形式和渠道,向全体教职员工公开。

第十条 院务公开的监督:

(一)学院党组织要主动督促、指导行政领导严格审查应公开的事项是否公开,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保证院务公开工作的质量。

(二)学院党政领导要强化民主管理意识,充分尊重和维护教职工在学院管理中的主人翁地位,虚心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对各种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文学院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