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学生党员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者:文学院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03-10浏览次数:270

 

文学院学生党员考核办法(试行)

 

(201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学院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作用和模范作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学院党总支每学年对所有学生党员进行一次考核,其内容有党员会议、党员生活、党员作用和集体活动及其工作情况五项,共100分,实行倒扣分。

(一)每个党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级党组织召开的会议,不得迟到、早退,更不能旷会。迟到或早退(时间不超过5分钟)1次扣除3分,旷会1次扣除10分。

(二)每个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党员生活会,并做到会前认真准备,会上积极发言,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凡态度不端正,不能自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者,扣除10分。

(三)身边同学或他人违纪违规,没有及时进行劝阻或制止者,每次扣除5分;重大情况没有及时报告者,每次扣除10分。

(四)学校举行的活动旷到1次扣除10分;学院举行的活动旷到1次扣除8分,迟到或早退(时间不超过5分钟)1次扣除4分。

(五)拒不接受党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者,每次扣除8分;完成任务极不认真者,每次扣除5分;没有完成工作任务者,每次扣除5分。

第三条  根据考核分数分为A等(90100)、B等(8089)、C等(7079)、D069),同时,参照下列情况重新划定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定为A等:

1. 学生个人量化考核没有达到90分者;

2. 三门补考者或补考有不合格者;

3. 请假时间超过1个月者;

4. 群众影响较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评定为D等:

            1. 3次旷会(到)者;

            2. 拒不接受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者;

            3. 违反党组织工作纪律,并造成影响者;

            4. 学生量化考核分数不到80分者;

            5. 损害学校或学院形象或荣誉者。

第四条  学生党员考核被确定为A等者,将作为申报或评选优秀学生党员的人选。党员考核被确定为C等或D等的,由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并视其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是正式党员的,将依据党章规定,分别给予口头或书面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情况严重者将记入个人档案;是预备党员的,将视其情况,分别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文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